近日,永城法院执结了一批涉外省小标的农民工工资案件,9起案件总标的额未超过2万元,最小的一起案件标的额仅316元。申请执行人全部是安徽籍农民工。
基本案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徐州贾汪区某小区的砌墙工程承包给永城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指定张某辉为现场负责人,约定张某辉签订的任何文件劳务公司均认可,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由劳务公司承担。
工程结束后,刘某等9人要求张某辉及劳务公司支付工资未果,向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务公司向刘某等9人支付数额不等的工资。
执行经过
仲裁裁决生效后,因劳务公司未按裁决书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刘某等人向永城法院申请执行。
接到案件后,承办人王苗与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取得联系。郑某认为该款项应由张某辉承担,要求法院给其一周时间,其向张某辉要钱。一周过后,郑某表示暂未找到张某辉,要求再给两个月时间。
王苗考虑到,农民工工资案件系涉民生执行案件,应从快从速执行,不能拖延,必须想法尽快解决。这时候,再联系郑某,郑某不再接听法院电话,开始消极躲避。
王苗迅速启动与公安机关联动的查人找物协助机制,找到郑某儿子驾驶的郑某名下车辆,郑某儿子立即与郑某电话联系,工作人员向其讲明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郑某很快将9起案件执行款及执行费转给法院,执行人员当天将款项发到申请人手里。
案件虽“小”,但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民生福祉,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永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始终坚持为民初心,牢牢把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抓实公正与效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大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力度,办理好每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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